A.5 质量保证措施
A.5.1 气密性检查: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,不得漏气。
A.5.2 流量校准: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,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,误差不超过5%。采样器流量校准: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,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,校准5个点,绘制流量标准曲线。记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。
A.5.3 空白检验:在一批现场采样中,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,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,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,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,则这批样品作废。
A.5.4 仪器使用前,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。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A.2 选点要求
A.2.1 采样点的数量: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,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。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(1~3)个点;50m2~100m2设(3~5)个点;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。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。A.2.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,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.5m。
A.2.3 采样点的高度: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。相对高度0.5m~1.5m之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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